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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无照经营行为和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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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什么是无照经营,没有给出较为明确的定义。

根据企业监管实践,无照经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狭义的无照经营,一种是广义的无照经营。

狭义的无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崔活动的行为。

广义的无照经营既包括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还包括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为有效治理无照经营行为,国务院于2002年12月颁布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进行规范。

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工商个字,要求各地实施综合治理,构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体系,强化此项工作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

2010年3月,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无营业执照经营如何处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该条例。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如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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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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