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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的几种特殊重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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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的几种特殊重名情形。

在东莞注册公司,核名时如果名称出现重名则不予通过,除了与现有同行业公司重名的情形外,还有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形。

与注销未满时限的企业名称冲突。集团公司成立条件,与企业因被撤销、吊销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基层工商机关登记人员对上述两项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遇到申请登记已注销一年而未满3年的老企业名称时,往往无法确定适用依据。与商标混淆名称使用冲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东莞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将他人商标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因此,东莞工商机关在审查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时,为防止所登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商标侵权,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比对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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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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